6月17日,四川省富順縣法院對被告人唐某、曾某、丁某某、楊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公開宣判:依法判處四名被告人五年六個月到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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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27 10:36 上傳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唐某、曾某、楊某先后分別在富順、重慶成立工作室、招募人員,通過在抖音、快手、QQ群等互聯網平臺上發(fā)布送蘋果手機、免費領取大額紅包、租用微信號給好處費等虛假信息的方式誘騙他人上當,之后按話術劇本內容同被害人聊天,從而騙取被害人微信號及密碼等個人信息,再通過更改密碼、換綁手機號、凍結、解凍等流程將被害人微信號盜取。被告人丁某某系被告人曾某的雇員,專門為曾某出售微信號。 成功盜取微信號后,各工作室按使用年限、活躍程度等標準將微信號劃分為不同等級,以100至700元不等的價格在互聯網上向他人出售。雇傭人員每成功騙取或出售一個微信號,都能獲得30元提成。 被告人唐某違法所得47320元,被告人曾某、丁某某違法所得152478元,被告人楊某違法所得334600元。 富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曾某、丁某某、楊某采用在互聯網平臺發(fā)布虛假信息的手段,盜取公民微信號并向他人出售,其中被告人唐某屬于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曾某、丁某某、楊某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楊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唐某、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富順縣人民法院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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